浙江省国际数字贸易协会章程

时间: 2020/5/19 10:13: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浙江省国际数字贸易协会

英文名称为:ZHEJIANG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DIGITAL TRADE

缩写:ZAIDT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浙江省内从事国际数字贸易及其关联业务的相关企业、机构、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严格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以习近平对外开放重要思想为指南,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为统领,推动数字贸易的创新融合,培育浙江国际数字贸易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和竞争新优势;牢固树立“服务+沟通”的工作理念,强化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搭建有效的合作交流平台,加强调研,互通信息,建言献策,促进浙江外贸强省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商务厅机关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浙江省商务厅,接受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注册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国际数字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维护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围绕全省外贸发展的中心任务和要求,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沟通政府与企业,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及意见建议,表达全体会员的共同意愿,维护会员的权益;

(二)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指导会员遵守行规、契约,规范经营,创造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谋发展的良好环境;

(三)优化浙江营商环境,宣传浙江国际数字贸易行业和企业,推动浙江国际数字贸易品牌战略,加快树立品牌形象;

(四)开展行业调研和监测统计,了解会员业务经营情况,分析行业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决策和企业发展提供参考;

(五)发动会员参与全球知名会展,举办境内外展览,开展“品质浙货”和“浙江服务”推介、研讨及论坛活动,为企业“走出去”搭建服务平台;

(六)组织境内外市场考察和研修交流活动,开展国际数字贸易管理、实务操作和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的培训,为行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和支撑;

(七)加强与境内外贸易促进机构、中介组织和第三方平台的联系沟通,建立针对市场、行情、技术、标准和服务等方面的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为会员拓展国际市场提供便利;

(八)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确保政府政策的及时传达和执行,为会员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九)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服务;

(十)接受会员委托,提供国际数字贸易相关政策、市场和法律等方面的咨询及援助;

(十一)为境外中介组织和贸易企业提供有关浙江的贸易环境,贸易政策、贸易伙伴及法律咨询等顾问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申请加入团体会员的,应为国际数字贸易行业范畴内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社团组织。

第十条  申请加入单位会员的,应为从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企业、贸易配套环节的服务供应商和第三方平台、开展国际数字贸易研究的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等。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供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基本情况介绍;

(三)入会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自愿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协助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主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单位会员推举中产生,实行一会员一票制。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以推荐或自荐方式,经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原则上应为单位会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业务主管高层。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举荣誉会长、名誉理事长、顾问等;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向和工作重点;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的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两个月前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以上人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开拓、创新意识,热爱协会工作,熟悉业务,在业务领域内有较深资历和良好声誉;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原则上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协会秘书长人选;

(五)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本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管理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依照国家相关财务制度执行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按规定进行换届或离任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依据国家规定标准,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建立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条件不允许,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协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支持鼓励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于2019年4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协会电子版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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