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际数字贸易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时间: 2020/5/18 21:59: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本会《章程》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浙江省国际数字贸易协会章程》规定,本会会员有按时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的收缴工作。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四条  本会会费标准如下:普通会员人民币2000元/年,理事单位10000元/年,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会长单位50000元/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前提下,向本会提供捐赠或赞助。

第五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费按年度收取。本会会员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底前交纳当年会费;新入会的会员,在经批准入会后一个月交纳当年会费;

(二)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三)因特殊原因难以缴纳会费的,经报秘书处核准,可予缓交或减免。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六条  会费应当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管理使用。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服务等开支;

(二)本会行政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开支;

(五)举办和参与旨在推进行业发展的宣传推广等活动的开支;

(六)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的奖励;

(七)符合国家规定和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

第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已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会费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示,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收取会费的,会员有权拒绝交纳,并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的制订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上一篇:日本特许厅再发通知:明确对受疫情影响的申请人实施救济措施 下一篇:浙江省国际数字贸易协会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