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

时间: 2001/9/14 0:00:00 浏览量: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各方”),

    根据各方国家元首于二○○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的规定和原则,参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认为,在完全平等、相互尊重、互利、非歧视、循序渐进、开放的原则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经贸协作关系,以及开展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有利于提高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坚信,成立上海合作组织能够更加充分地利用成员国在发展互利和多领域合作方面的巨大潜力和广泛的可能性,促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认为,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是现阶段上海合作组织内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任务,商定如下:

    第一条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是:

    发挥成员国经济的互补性以促进其经济的共同发展;

    扩大贸易和投资规模;

    促进经营主体间的合作生产和经贸活动的发展;

    改善贸易和投资环境,为逐步实现商品、资本、服务和技术的自由流动创造相应条件;

    协调各国对外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

    根据各国现行法律鼓励和支持成员国行政区域间建立多种形式的直接联系;

    有效利用在交通和通讯领域的现有基础设施,进一步开发过境运输潜力;

    发展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保障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施共同的生态规划和项目;

    建立和发展实施区域经济合作的机制。

    第二条

    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将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分步骤消除贸易和投资障碍;

    为实现货物和旅客的运输,包括过境运输,确保法律、经济、组织和其他条件;

    发展口岸基础设施;

    协调商品和技术标准;

    扩大法律法规信息交流;

    吸引和保护相互投资。

    第三条

    各方认为,必须在能源、交通、电信、农业、旅游、银行信贷、水利和环保等重点合作领域及其他共同感兴趣的领域集中力量开展合作,同时促进中小企业建立直接联系。

    第四条

    各方将建立成员国负责对外经济和贸易事务的部长会晤机制,其机构、职责和任务将另文确定。

    第五条

    各方将制定多边经贸合作的长期纲要,明确合作的具体方向、优先领域、范围和项目。

    为实施本备忘录,各方将签订相应协定。

    第六条

    为制定本备忘录第四条和第五条所规定的必要文件,各方将成立由成员国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专家工作组。

    第七条

    上海合作组织内的合作与成员国所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中所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不相抵触。

    第八条

    经各方协商一致,本备忘录可以相应议定书的形式进行修改和补充,议定书将是本备忘录不可分割的部分。

    对本备忘录的适用和(或)解释所产生的争议和分歧将通过谈判解决。

    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备忘录于二○○一年九月十四日在阿拉木图签订,共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作为本备忘录的保存国,向备忘录参加国发送有效副本。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代表 托卡耶夫(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朱镕基(签字)
    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代表 巴基耶夫(签字)
    俄罗斯联邦政府代表 卡西亚诺夫(签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基洛夫(签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代表 苏尔丹诺夫(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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