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主管局"指缔约方委托授予专利或处理本条约所涉其他事项的机关;
(ii) "申请"指第3条中所述的请求授予专利的申请;
(iii) "专利"指第3条中所述的专利;
(iv) 述及"人"时,应解释为尤其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v) "来文"指向主管局提交的任何申请,或与申请或专利有关的任何请求、声明、文件、信函或其他信息,而无论其是否与本条约所规定的程序有关;
(vi) "主管局的文档"指主管局所保存的涉及并包括向该局或另一机关提交的对该有关缔约方有效的申请和由该局或另一机关授予的对该有关缔约方有效的专利的信息汇集,而无论保存此种信息的媒体如何;
(vii) "登录"指在主管局的文档中登录信息的任何行为;
(viii) "申请人"指主管局的文档中依照可适用的法律载明为申请专利的人,或提交申请或进行申请的另一人;
(ix) "所有人"指主管局的文档中载明为专利权人的人;
(x) "代表"指可适用的法律所规定的代表;
(xi) "签字"指任何用以证明身份的手段;
(xii) "主管局接受的语言"指主管局为该局的相关程序所接受的任何一种语言;
(xiii) "译文"指意译成主管局接受的语言的译文,或在适当情况下,音译成主管局接受的字母或文字集的译文;
(xiv) "主管局的程序"指在主管局进行的关于申请或专利的任何程序;
(xv)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以单数形式出现的词包括复数形式,反之亦然,阳性人称代词包括阴性;
(xvi) "《巴黎公约》"指于1883年3月20日签订并经修订和修正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xvii) "《专利合作条约》"指于1970年6月19日签订并经修订、修正和修改的《专利合作条约》以及该条约的实施细则和行政规程;
(xviii) "缔约方"指参加本条约的任何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xix) "可适用的法律",缔约方是国家的,指该国的法律;缔约方是政府间组织的,指该政府间组织据以运作的法律文书;
(xx) "批准书"应解释为包括接受书或认可书;
(xxi) "本组织"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xxii) "国际局"指本组织国际局;
(xxiii) "总干事"指本组织总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