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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邮电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交通运输邮电建设部,缅甸联邦通信邮政与电报部,泰王国信息通信技术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邮电部(以下简称“六方”):
考虑到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的长期友谊和各国对加强推进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以及对促进六方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合作的倡议的共同支持。
认识到通过建设连接六国的大湄公河次区域信息高速公路,大湄公河次区域各国间的密切合作将进一步促进六国的经济发展、经贸往来和文化交流,进一步缩小次区域的“数字鸿沟”,将有利于实现电子东盟和东盟一体化的目标。
意识到平等互利的原则及充分利用大湄公河次区域现有通信网络的基础。
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 六方同意通过加强合作,充分利用商业及市场化机制,加快大湄公河次区域通信领域投资贸易便利化进程,共同建设大湄公河次区域信息高速公路。
二、 现有的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在次区域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六方将继续利用这一机制来推动大湄公河次区域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
第二条 合作范围
一、 六方将在本谅解备忘录的各个活动领域推进合作,以谋求六国的最大利益。
二、 六方将共同打造连接六国的宽带平台,此平台可承载包括话音、数据、图形和互联网接入服务在内的基础业务。
三、 在建立大湄公河次区域信息高速公路的基础上,六方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合作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电子商务
(二) 电子政务
(三) 信息及网络安全
(四) 人力资源开发
(五) 研究、设计及开发
(六) 开拓第三国市场
(七) IT服务
(八) IT文化对公共部门管理的变革
(九) 其他各方一致认可随信息通信技术演进而出现的领域
第三条 建立一个指导小组和一个实施小组
为实施第二条中确定的合作内容,六方同意成立“大湄公河次区域信息高速公路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和“大湄公河次区域信息高速公路实施小组”(以下简称“实施小组”)。
第四条 指导小组的构成和职责
关于指导小组,六方同意:
(一) 由六方分别指派的工作联系人(具体工作司局的负责人)共同组成(名单见附录一)。
(二) 六方指派的工作联系人轮流担任指导小组组长。
(三) 组长应在必要时负责召集并安排会议,在六方间就相关问题交换意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四) 负责协调六方政府在建设大湄公河次区域信息高速公路问题上的相关政策;负责与亚洲开发银行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评估并通过实施小组的工作汇报。指导小组每年向六方汇报工作。
(五) 六方确认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实施小组的构成和职责
关于实施小组,六方同意:
(一) 由六方分别指派的本国一家电信运营企业的代表组成(名单见附录二)。
六方指派人员将轮流担任实施小组组长。
(二) 组长应在必要时负责召集并安排会议,在运营企业间就相关问题交换意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运营企业应每季度以书面形式交换对相关问题的意见。
(三) 每半年向指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度。
(四) 负责具体实施大湄公河次区域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负责制定建设大湄公河次区域信息高速公路建设规划,负责解决建设大湄公河次区域信息高速公路所需资金、技术、人员培训等相关问题。
(五) 为六方运营企业间各种形式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提供平台。
(六) 六方确认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合作形式
各方按此备忘录的第二、三、四、五条进行合作应遵守各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七条 资金和资源
按此备忘录第二、三、四、五条展开的合作活动应获得相应资金或其他资源的保障,这些资金或其他资源包括技术援助、向国际机构和捐赠人融资及协同融资。合作活动的费用应在一致认同的基础上由各方共同承担。
第八条 有效期
一、 经六方书面同意,本谅解备忘录可随时进行修改或修订。此类修改或修订应以六方同意的日期为正式生效日期并将成为本谅解备忘录的一部分。
二、 本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5)年。如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至少九十(90)天书面通知其他各方中止本谅解备忘录,本谅解备忘录将自动延期两(2)年并依此法顺延。
鉴此,经各自政府授权的签字人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本谅解备忘录于2004年11月28日在万象签订,用英文写成,一式六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代表 柬埔寨王国邮电部代表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长
王旭东(签字) 占蒲拉西(签字)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交通运输邮电建设部代表
交通运输邮电建设部长
布通• 冯罗坎(签字)
缅甸联邦通信邮政与电报部
国家计划与经济发展部长
吴梭达(签字)
泰王国信息通信技术部
信息通信技术部长
素拉蓬(签字)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邮电部
贸易部长
张庭选(签字)
附录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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