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

时间: 2016/1/14 7:36:11 浏览量:          

浙商务联发〔2016〕1号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

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柯桥区、上虞区、洞头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21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4〕14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现就2015-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外贸转型升级和优化结构、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一)支持2014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

1. 重点支持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实施的境外展览会、认证、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电子商务、境外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不再支持国际市场宣传广告、国际市场考察和企业培训项目。具体支持标准按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2. 对符合《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5〕1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浙财企〔2015〕125号)有关规定且尚未资助过的项目给予一定的支持。有关申报事项省商务厅已另行通知。

(二)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

1. 重点支持外贸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县(市、区)开展商业模式创新、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市场占有率,通过以点带面,在全省范围内形成“示范引领、集聚发展、整体推进”的良好发展氛围,提高我省产品附加值和国际市场综合竞争力,提升和优化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不再支持《实施细则》规定的以出口业绩为标准认定的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省级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外贸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2。

2. 对经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第二批浙江省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和公共海外仓、第一批省级重点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无需申报)。

(三)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项目申报另行通知。

(四)鼓励承接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支持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建立和完善培训体系和开拓国际市场等;支持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向境外实施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五)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优势制造业投资合作,国际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技术研发和农、林、渔投资合作以及矿产资源能源合作开发等;支持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支持劳务人员培训,提高外派劳务素质,推动技能型、高端型劳务输出;支持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项目申报另行通知,

(六)已享受中央有关财政政策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安排;对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团体申报的重复项目,以团体项目为准。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资金应具备的条件及应递交的材料(详见附件)。

(二)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的申请单位须先通过网络管理系统(http:// www.smeimdf.org.cn)提交项目申请,并报送项目书面材料。网络系统的申报年度选择为“2015”年。其中,电子商务项目、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请分别通过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栏目、“其他”栏目进行申报。各市、县(市、区)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申请总额,请在《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浙财企〔2015〕158号)下达的中小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指标额度内安排。

(三)各市、县(市、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联合行文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其中: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纸质材料(1份,连同申报文件1份)递交浙江省对外贸易服务中心,由浙江省对外贸易服务中心汇总整理后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外贸转型升级试点示范项目纸质材料一式3份报省商务厅(贸发处);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项目纸质材料(1份)报省商务厅(服贸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纸质材料(1份)报省商务厅(外经处),逾期不予受理。

(四)市、县(市、区)商务部门须将项目信息(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除外)录入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网址:http://zxzj.mofcom.gov.cn)。

(五)省级有关企业和单位须由省级部门、企业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并参照各市、县(市、区)报送办法将申报文件及项目纸质材料直接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县(市、区)商务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2015-2016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审核等工作。

(二)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清晰,材料不齐不清的不予支持。伪造材料、骗取资金的,将依法进行查处,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取消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

(三)各市、县(市、区)商务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的要求,围绕国家外经贸发展总体部署并结合本地区发展规划,认真梳理2016-2018年本地区外经贸发展重点项目及支出计划,于2016年2月29日前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以上材料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的依据。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申报中如有问题,请联系省商务厅(财务处、贸发处、贸管处、服贸处、外经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信息:

1. 浙江省商务厅

联系人:财务处 陈安(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项目)、黄象君,电话:0571–87051597、87051730;

转型升级类项目联系人:贸发处 沈文化,电话:0571–87051889;贸管处 景旦群,电话:0571–87051955;

进口贴息项目联系人:贸管处 何巧尔,电话:0571–87051917;

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项目联系人:服贸处 宣婧、李杭明,电话0571–89703132、87050915;

对外投资合作类项目联系人:外经处 贾春仙,电话:0571–87056023;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468号A座。

2. 浙江省财政厅

联系人:企业处 罗荆,电话:0571–87058472;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3. 浙江省对外贸易服务中心

联系人:李臻,电话:0571–28900565,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466号外经贸大楼南楼8楼。

 

 

附件:1. 2015–2016年支持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申报指南

2. 浙江省外贸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3. 2016年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申报指南

4. 2016年支持对外投资合作申报指南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6年1月5日

 

 

 

 

 

 

 

 

 

 

 

 

 

 

附件1

 

2015–2016年支持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实施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申报企业2014年度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

(三)项目应当在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实施。

(四)对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团体申报的重复项目,以团体项目为准。

二、申报资料

(一)境外展览会项目

1. 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

(1) 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复印件(应有摊位数量、摊位面积等信息);

(2) 组展方出具的收费通知或付款通知书(应列明展位费和其他参展费用等信息);

(3) 组展方出具的有关展位面积和展位费的确认函;

(4) 参展人员的护照(含护照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日期页)复印件;

(5)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6) 展会期间工作照片(能显示摊位号、参展公司名称和参展商品)。

2. 境外展览会团组项目。团组项目申请单位就团组项目所包含的申请企业需要参照企业项目逐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资料:

(1) 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

(2) 有关部门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 团组项目申请单位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复印件(应有摊位数量、摊位面积等信息);

(4) 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及公共布展费结算明细复印件;

(5) 展方出具的收费通知或付款通知书(应列明展位费和其他参展费用等信息);

(6) 展方出具的有关展位面积和展位费的确认函;

(7) 团组项目申请单位支付展位费和公共布展费的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二)认证项目

1. 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认证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报价单复印件;

2. 中外文认证证书的复印件;

3. 所委托认证机构的认证资质相关文件复印件;

4. 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和检验检测报告中有关结论性内容的复印件;

5.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项目

1. 项目申报单位与商标注册代理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 商标注册的注册文件及标识;

3.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四)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1. 项目申报单位与专利服务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2. 专利注册证书复印件;

3.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五)电子商务活动项目

1. 项目申报单位与网站开发制作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列明所开发网址);

2. 项目申报单位与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制作单位的合同复印件、所开发系统对应具体功能的截图打印资料和由双方确认的系统交付使用验收单;

3. 项目申报单位与网络营销合作单位的合同复印件(列明网络宣传网址)和独立域名网页打印资料;

4. 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发票复印件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六)境外投(议)标项目

1. 申报单位具有参加境外投(议)标的相应资质证明资料;

2. 所购置标书封面复印件及中标后的合同(若中标);

3. 与初步设计单位所签订合同或委托文件复印件;初步设计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必须是省级以上专门研究机构);

4. 出国考察人员护照(含护照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日期页)复印件;

5. 提供机票(船票、车票)复印件,若无机票,可提供电子行程单;

6. 交通费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七)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项目

1. 项目申请单位与被并购方之间签订的有关技术或品牌的收购合同复印件;

2. 有关收购项目的国家相关部门批文;

3. 收购费用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4. 所收购品牌或技术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附件2

 

浙江省外贸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浙江由外贸大省向外贸强省转变,拟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支持部分县(市、区)开展外贸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试点原则

(一)竞争择优原则紧紧围绕转型升级发展,力争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提升外贸出口的质量和效益,根据评审结果择优认定试点示范县(市、区)。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本次试点示范县(市、区)通过竞争性办法产生,做到过程公开、专家评审,第三方监督。

(三)注重绩效原则。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高效使用和试点示范工作顺利进行。

二、试点目标

通过三年试点示范,推动市县建立外贸转型升级的体制机制,强化组织架构,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及规划、组织、协调等工作,鼓励企业开展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商协会、第三方机构开展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以点带面,在全省范围内形成“示范引领、集聚发展、整体推进”的良好发展氛围,提高我省产品附加值和国际市场综合竞争力,提升和优化国际贸易商品结构。

三、申报数量

每个市可推荐2–3个县(市、区),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推荐。

四、申报要求

拟申报试点示范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基础条件、目标设定、工作机制、推进措施、实施主体及配套政策等。

(一)基础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外贸发展现状、开展试点示范的优势以及发展预期等:

1. 外贸发展新模式推广通过开展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市场采购等方式,降低贸易成本,提升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销售规模。

2. 自主品牌培育通过“互联网+区域品牌”、“互联网+自主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定价权,扩大自主品牌国际影响力,提高国际市场份额。

3. 组织管理创新。加快外贸综合服务体系的发展,培育能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疫、标准制定和输出、营销渠道、电子商务、物流配送、金融支持、人才培训、产业孵化、抱团参展、联合应诉等综合服务功能的服务机构。

(二)目标设定。要求具体化、可量化,至少包括出口增幅、增量、份额变化、结构变化等具体量化指标。

(三)工作机制。要求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职责分工。

(四)推进措施及实施主体要求制定操作性强的推进措施,选择若干家机构(企业)作为试点项目实施主体,明确每家实施主体的实施重点、目标、项目已投入及拟投入情况等。

(五)配套政策。当地用于推动该项工作的配套政策、资金等。

五、申报审定程序

(一)拟申报试点示范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分别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试点示范工作方案审核后,在规定的申报个数内择优选择,于2016年2月29日前正式行文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逾期、材料不全或超额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省商务厅对申报的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进行初审,择优选择15个左右县(市、区),邀请专家指导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方案。

(四)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细化后的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进行评审打分,择优选择10个县(市、区)开展外贸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并在省商务厅网站进行公示。

(五)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对公示无异议的外贸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县(市、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统筹用于试点示范工作。

六、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一)试点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并及时收集和统计试点示范情况,报送省商务厅。

(二)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截留、滞拨、挪用等情况,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试点工作进行年度综合评估,实行动态调整。对试点目标完成情况好的试点县(市、区)下一年度继续支持,同时对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对成效不显著的试点县(市、区)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试点资格,增补其他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附件3

 

2016年支持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申请企业、单位应当符合《实施细则》第六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服务外包企业

1. 通过“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http://www.fwwb.gov.cn)”如实填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表;

2. 已与服务外包商签订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业务范围见附表3-10),以“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核准的执行额为依据,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企业2015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不低于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50%以上;

(2) 企业2015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不低于50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占本企业服务外包业务额35%以上;

(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

1. 具有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资格;

2. 具有符合条件的场地,设施,专业教材和师资力量;

3. 具有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定制培训的经验;

4. 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5. 所申报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盈利培训;

6. 上年度培训机构无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三)技术出口企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在商务部“技术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过2015年度实际出口额;

2. 申请贴息的出口技术应当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且企业的技术出口收汇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

(四)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为经国务院认定的21个示范城市,且已制定并公布了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业务及与之相关的内容。

(一) 给予每个示范城市不超过500万元的定额支持,专项用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具体根据财政部和商务部制定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文件及资金拨付通知执行,由示范城市根据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补助项目和资金。

(二) 服务外包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每新录用1名大学以上(含大专,下同)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下同)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三)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学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四) 对服务外包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见附表3–11)费用及其维护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五) 按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服务外包(含离岸和在岸)执行额,给予一定奖励。   

(六) 对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按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等因素给予一定奖励。

服务外包执行额奖励和技术出口奖励,企业不能同时申请,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其他支持内容可同时申报。同一单位获得的累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材料(以下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一)服务外包企业新录用员工培训

1.《2016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事项申请表》(附表3–1);

2.《2016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事项申请表——人才培训细目表》(附表3–6,有两张表,请按申报单位属性选择),表内需要被培训人员本人签字,人员排序按照“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清单,同时将电子版递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

3. 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包括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

5. 根据第2项(附表3–6)表内排序人员资料复印件:被录用(培训)人员身份证正反页、大学以上学历证明、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以上内容皆为复印件,同一人的资料排在一起,按附表3–6顺序装订;

6. 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由录用单位向当地社保部门索取并加盖社保部门印章),社保缴纳时间段要求覆盖入职时至2016年1月;

(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人才培训

1.《2016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事项申请表》(附表3–1);

2.《2016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事项申请表——人才培训细目表》(附表3–6,有两张表,请按申报单位属性选择),表内需要被培训人员本人签字,对应发票为多人一张的请自行编号,人员排序按照“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清单,同时将电子版递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

3.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包括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培训内容的审计报告;

5. 培训情况介绍,含:每期培训项目成本、收费标准等明细情况、每期项目的培训方案及课程安排;

6. 根据第2项(附表3–6)表内排序人员资料复印件:被录用(培训)人员身份证正反页、大专及以上的学历证明、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培训费发票(多人一张的发票编号后放在人员材料前面,并在附表3–6上标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以上内容皆为复印件,同一人的资料排在一起,按附表3–6顺序装订;

(三)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

1.《2016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事项申请表》(附表3–1);

2.《2016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事项申请表——国际认证》(附表3–5);

3. 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注意:浙江省内分公司材料需要省内总公司申报,一并递交公司关系的说明及涉及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

4. 包括认证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认证内容的审计报告;

5. 国际通行资质认证证书复印件;

6. 缴纳认证(维护)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包括认证费用发票和相对应的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及与相关国际认证评估顾问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国际服务外包离岸业务执行额奖励

1.《2016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事项申请表》(附表3–1);

2. 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2015年内审定通过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合同及执行情况清单《2016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奖励申请明细表》(附表3-8),同时将电子版递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

4. 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成美元标注,折算率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5年12月3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五)服务外包在岸业务执行额奖励

1.《2016年度服务外包事项申请表》(附表3–1);

2. 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2015年内审定通过的在岸服务外包业务的合同及执行情况清单《2016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奖励申请明细表》(附表3-8),同时将电子版递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

4. 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复印件;

(六)技术出口奖励

1.《2016年度企业技术出口事项申请表》(附表3–2);

2.《2016年度企业技术出口分项明细表》(附表3–3),同时电子版交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

3.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包括技术出口内容的审计报告,或专门针对认证内容的审计报告; 

5.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6. 技术出口合同复印件;

7. 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成美元标注,折算率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5年12月3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提交相关业务凭证复印件;

(七)示范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下材料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同时抄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1.《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资金申请报告》,包括本城市和重点园区的外包产业发展概况,以及重点外包行业、企业基本情况和发展概况等。

2. 本城市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3. 上年度中央财政拨付资金支持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包括:支持项目及支出明细,资金使用效果评价,开展服务外包平台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报告、验收报告。

4.其他有关材料。

四、申报注意事项

(一) 本通知所指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详见附表3–10),是服务供应商通过契约的方式,为组织(企业、政府、社团等)提供服务,完成组织内部现有或新增业务流程中持续投入的中间服务的经济活动。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指我国境内企业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向境外客户提供国际(离岸)外包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业务活动。

(二) 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不能通过中介机构、代理机构申报,只能由获得国际通行资质认证的单位直接申报。

(三)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申报相关的补充说明

1. 劳动合同时间问题:合同开始时间要在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之间;员工提前离职的不在申报范围内;劳动合同复印件要包含劳动合同起止时间、签名、录用单位盖章、合同签订时间;劳务派遣合同不在申报范围内;

2. 名字、性别、身份证号等信息在“身份证、学历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的复印件上一一对应。

3. 学历证明要求大专及以上,含高职,国(境)外学位需附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 贫困生减免培训费情况要提供民政部门证明复印件。

5.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课程为基础知识、技能培训的(如外语、办公自动化等),需出具录用单位和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

五、市县上报与审核要求

各市、县(市、区)财政和商务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并汇总《2016年度技术出口贴息申请汇总表》(附表3–4)、《2016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事项申请表——国际认证》(附表3–5)、《2016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事项申请表——人才培训汇总表》(附表3–7),《2016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奖励申请汇总表》(附表3–9,含离岸业务表和在岸业务表)作为上报文件的附件,并将电子版报送省商务厅。《2016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事项申请表——人才培训细目表》(附表3–6)、《2016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奖励申请明细表》(附表3–8)仅需报送电子版。电子版报送邮箱zjoffice@126.com(附件中的打包文件名以属地命名)。

 

附表:3–1. 2016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事项申请表

3–2. 2016年度企业技术出口事项申请表

3–3. 2016年度企业技术出口分项明细表

3–4. 2016年度技术出口事项申请汇总表

3–5. 2016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事项申请表——国际认证

3–6. 2016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事项申请表——人才培训细目表    

3–7. 2016年度国际服务外包事项申请表——人才培训汇总表

3–8. 2016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奖励申请明细表

3–9. 2016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奖励申请汇总表

3–10. 服务外包业务分类

3–11. 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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