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10)64号]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0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0/6/29 0:00:00 浏览量: 作者:作者:财政部 商务部 文章来源:文章来源:商务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精神,加快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促进贸易增长方式转变,财政部、商务部决定安排专项资金,对2010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相关业务(服务外包业务范围见附件6,下同)予以资金支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2010年资金支持的领域和重点 二、申请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培训机构须具备的条件 (一)服务外包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支持的标准和支持方式 对2009年8月1日—2010年6月30日期间的服务外包业务予以支持: (一)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含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含1年,下同)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4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定向用于上述人员的培训)。 (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定额培训支持。 (三)给予示范城市500万元定额支持,专项用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具体由示范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后拨付。 (四)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的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等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报3个认证项目,每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对服务外包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项活动给予支持,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四、资金的申请和拨付 1、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人才培训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2、培训机构申请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3、服务外包企业申请国际认证补助资金需提供下列材料: 4、申报服务外包公共平台支持资金的示范城市需提供下列材料: 5、服务外包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按相关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相关规定申报。 (二)资金申请程序。申请采取网上和局面申请相结合的方式,并建立分级负责制,以保障资金安全。申报程序和各级责任如下: 2、省级以下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3、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审定 请省级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填写相关申请材料,于2010年5月20日前向商务部、财政部上报2009年8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的资金申请;2010年9月20日前上报2010年1月1日到2010年6月30日的资金申请,超过申报期限不予受理。申报材料包括《2010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2010年度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助汇总表》、《2010年度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资助总表》、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材料审定部门意见表以及相关申报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的分支机构,由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公司向总公司所在地的商务和财务部门统一申请财政资金支持。 (四)财政部、商务部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进行检查,确定支持金额。财政部于年底内按照预算级次分两次将支持资金拨付至各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规定拨付至服务外包企业和培训机构。 五、各地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审核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准确及时到位。对申办企业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要按《档案管理法》的规定将有关纸质材料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六、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或截留资金;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服务外包统计信息。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处理;情节严惩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七、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资金申请审核工作情况将纳入服务外包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 附件:1.服务外服人才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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