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通字(2010)550号]《工信部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

时间: 2010/12/23 0:00:00 浏览量:     作者:作者:转载     文章来源:文章来源:工信部网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复函》(国办函[2010]127号),做好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试点地区

本次试点的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 试点业务

本次试点的业务为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即该业务的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

· 试点主体

试点主体为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电信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 试点审批部门

试点由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示范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批。

· 试点审批程序

(一)申请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主要投资者,直接想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参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电信条例》第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如下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业务申请;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公司概况包括拟从业人员、场地、设施情况;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情况;业务发展的主要计划;信息安全保障措施;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经营承诺书等材料。

(二)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准后发放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试点批文,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凭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文按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到示范城市主管部门办理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手续,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对于一家企业以总分公司的形式在多个试点城市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由总公司向其注册地所在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商务部门办理,各分公司不需另行办理申请手续,企业获得经营试点批文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各分公司在经营业务前到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六、对试点工作的跟踪总结及其他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积极支持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企业的发展,对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积极予以研究解决。

已开展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外资或中外合资企业应向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按程序补办批文。

获得批文的各企业应积极配合当地通信管理局的试点管理工作,每年12月根据要求将试点情况报所在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相关通信管理局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的试点总结情况及时报部,内容包括离岸呼叫中心业务的服务对象(终端用户)和委托客户所在国家和地区、主要行业应用类别、企业租用的国际专线方向和境外业务接入号码等。

各省、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研究呼叫中心的服务质量标准认证,引导市场逐步建立相应的标准体系,促进呼叫中心行业服务水平提升。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上一篇:[人社部发(2010)5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国发〔2011〕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