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提供服务:适用零税率VS免税

时间: 2023/9/4 8:42:55 浏览量:          

适用零税率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的规定,目前有部分向境外提供的服务项目适用零税率,可以退税,具体包括:
(一)国际运输服务。

(二)航天运输服务。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设计服务。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5.软件服务。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7.信息系统服务。5.业务流程管理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10.转让技术。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九)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十)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
  (十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知识产权服务。
  (十二)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
  (十四)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专业技术服务。
  (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
  (十六)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十七)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无形资产(技术除外)。
   (十八)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十九)属于以下情形的国际运输服务: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还有未取得相关资格的国际运输。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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