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各成员国政府信息通信主管部门的部长于2005年5月相聚在北京,对本地区信息通信的发展与合作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如下共识:
一、 我们一致认为,信息通信对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地区人口众多,经济潜力巨大,在亚太乃至全球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同时,各国在加快经济建设、缩小“数字鸿沟”、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都面临挑战。而应对这些挑战,建设和完善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推动信息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是非常必要的,加快发展信息通信和建设信息社会是中国与东盟各国面临的共同任务。
二、 我们高兴地看到,自2001年11月第五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将信息通信确定为双方新世纪五大重点合作领域之一,尤其是200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信息通信合作谅解备忘录》签署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中国与东盟各国在信息通信领域的合作已取得积极成果。
——政府间合作方面。
中国信息产业部近年来先后与印度尼西亚、老挝、缅甸、新加坡、泰国、越南等国信息通信主管部门分别签署了双边交流与合作文件,并分别在中国、印度尼西亚和泰国举办了三次中国—东盟信息通信研讨会。
——技术合作与产品贸易方面
双方在技术合作和产品贸易方面取长补短,互利合作,技术交流不断深化,信息通信产品贸易快速增长,贸易领域日益扩大。
——人力资源开发方面
中国—东盟信息通信培训项目、大湄公河次区域电信高官培训项目等进展顺利,培训内容涉及技术、管理、监管及信息安全等各个方面。
——基础设施方面
2004年11月,大湄公河次区域六国的信息通信主管部门签署了《关于共同推进建设大湄公河次区域信息高速公路的谅解备忘录》,目前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已进入实施阶段。
三、 我们对双方在信息通信领域互利合作关系的迅速发展和不断深化感到满意。一致认为,双方在这一领域进行的合作是广泛的、实质性的、富有成效的。双方强调,中国及东盟各国在信息通信领域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促进了各国信息通信业的繁荣与发展,为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 2000年11月东盟各国领导人在新加坡签订了《电子东盟框架协议》;2001年7月在马来西亚达成了《东盟电信与信息技术合作部长级谅解》;2002年8月东盟各国部长在菲律宾签署了《2002马尼拉宣言》;2003年9月在新加坡通过了《2003新加坡行动计划》;2003年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双方发表了《中国—东盟建立面向和平和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2004年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又通过了《推进中国—东盟面向和平和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的行动计划》;2004年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制定了《万象行动计划》。其中均对本地区信息通信业的发展与合作给予了高度关注。双方目前正在据此实施开展有关项目与活动。我们一致同意,为积极响应领导人会议上达成的上述共识,双方应继续本着平等、友好、互利的原则,结合各自特点和需要,在现有合作项目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探索新的合作内容与合作方式,推动合作向新的深度和广度扩展,为中国与东盟各国在信息通信领域的长期合作构筑坚实基础。
五、 为此,我们一致同意,中国与东盟各国建立“面向共同发展的信息通信领域伙伴关系”,以继续扩大和深化双方业已存在的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提升合作水平,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互利共赢。我们强调,中国与东盟“面向共同发展的信息通信领域伙伴关系”,是全面和面向未来的关系,深化这一合作关系是各国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为此,双方将重点加强以下领域的合作:
(一)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发展
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是建设信息社会的基本条件,是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手段。本地区信息通信发展水平不平衡,推进这一领域的合作至关重要。应加强双方在固定、移动、卫星等各种通信网及互联网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实施大湄公河次区域信息高速公路项目,并积极探讨建设中国—东盟信息高速公路,以促进各国之间的信息流通,提升本地区信息通信发展整体水平。
(二) 普遍服务
缩小数字鸿沟、推进普遍服务、促进农村和边远地区信息通信发展,是本地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应加强交流和探讨,相互学习和借鉴有关建立普遍服务补偿机制、缩小数字鸿沟的经验和做法,合作开发和推广有利于农村和边远地区信息通信发展的适用技术。
(三) 人力资源建设
人力资源能力建设是实现信息社会的关键所在。应不断推进实施中国领导人关于五年内为东盟国家培训500名中高级电信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倡议。进一步完善信息通信人力资源开发合作,加强各国在这一领域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采用面对面或远程教育等方式,推动政府、企业和教育机构的共同参与。
(四) 网络与信息安全
网络与信息安全是建设信息社会的重要部分,是增强公众使用信息通信技术信心的必要条件。各国都意识到本地区各国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正面临着严峻挑战。应加强双方在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域的沟通与合作,探讨建立中国—东盟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作框架。
(五) 贸易与投资便利化
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是促进本地区各国实现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条件。应加强各国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信息通信技能认证相互承认安排以及电信设备相互承认,改善各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促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
(六) 政府间对话与交流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和业务的快速发展,各国在信息通信发展战略与政策、市场监管等方面面临许多新的课题,需要在政府层面加强对话与交流。双方应结合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其特点,加强信息通信发展战略和政府的交流,探索有效的市场监管模式。探讨建立适当的机制,并深化各个层次的交流与合作。本着积极务实的态度,加强双方在相关国际组织内的磋商与协调。
鉴此,我们一致通过《中国—东盟建立面向共同发展的信息通信领域伙伴关系北京宣言》。
2005年5月12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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