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

时间: 2005/8/3 0:00:00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以下分别称“中国”、“东盟”,统称“缔约方”),考虑到中国和东盟成员国丰富的文化和传统以及长期以来的密切关系;为进一步增进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在文化领域的友好关系;意识到文化是中国和东盟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相互理解和合作的基础;认识到文化交流与合作对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的贡献和裨益,决定缔结如下条款: 

    第一条 合作领域
    缔约方将根据各自国内的法律、规章、政府、行政指针和程序,促进在有形和无形文化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文化活动
    一、 缔约方将通过艺术合作与交流、联合研究与考察、信息交换、人员交流与互动等活动,积极推动对彼此文化艺术的认识、了解和欣赏。
    二、 缔约方将通过文化遗产管理计划、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文化遗产机构和部门之间的网络联系和交流,鼓励和支持对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的保存、保护和推广。
    三、 缔约方鼓励和支持在考古和文化遗产、传统和当代艺术、文化企业和创意产业、艺术和文化管理领域的人力资源开发。
    四、 缔约方将通过产品开发和文化市场营销、广告宣传、专家间的信息交换和组织网络等手段建立在文化产业领域的合作。
    五、 缔约方应努力发现和解决在中国----东盟文化合作中与多边或国际公约有关的问题。 

    第三条 执行
    一、 缔约方决定本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机构是: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二) 东南亚国家联盟文化和新闻委员会
    缔约方的执行机构应通过友好协商决定本谅解备忘录中规定的有关合作项目的细节、日程和安排,缔约方应充当合作中的协调者。
    二、 缔约方决定项目的设立、监督和评估将在中国----东盟对话关系机制下进行。
    三、 为保证本谅解备忘录的顺利实施,有关财务责任和项目安排等事务由缔约方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 

    第四条 版权
    每一方和每个东盟成员国管辖范围内版权保护的执行,应与其国家的法律、规章、行政政策、指针和程序相一致,同时也需遵守中国及东盟有关成员国所签署的国际协议。 

    第五条 解决分歧
    对本谅解备忘录如有解释或执行方面的分歧,缔约方将通过友好协商和谈判加以解决。 

    第六条 修订
    经缔约方同意,可对本谅解备忘录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自缔约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 生效、有效期及终止
    一、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 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将自动延长三年。
    三、 本谅解备忘录的终止不影响在终止日之前已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正在进行的项目和活动的实施。
    四、 如发生传染病、公共秩序混乱等事件,任何一方有权为安全、公共秩序和公众健康等原因,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全部或部分暂停谅解备忘录项目的实施,并于三十天后生效。 

    本谅解备忘录于2005年8月3日在曼谷签署,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果两文本发生冲突,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东南亚国家联盟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长        东盟秘书长
    孙家正                          王景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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