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各方,
意识到需要促进和发展亚洲及其与周边地区的国际铁路运输,
认识到在进行中的全球化进程中由于国际贸易不断增长而预期国际客运和货运将增加,
鉴于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各成员在泛亚铁路网的制订和投入运营方面的合作,
考虑到为加强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并推动它们之间的国际贸易和旅游事业,必须根据国际运输和环境的要求发展泛亚铁路网,包括具有国际重要性的车站和集装箱终点站,
同时铭记铁路作为一个高效率的国际多式联运网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尤其是在解决内陆和过境国家特殊需求方面,
达成协议如下:
第1 条 具有国际重要性铁路线路的定义
为《 泛亚铁路网政府间协定》 (《 协定》 )的目的,附件一所称“具有国际重要性的铁路线路”这一术语指:
a )目前用于日常国际运输的铁路线路;
b )旨在用于日常国际运输的现有、修建中或计划修建的铁路线路;
c )保证不同国家之间或一国境内终点站之间跨越海洋或湖泊持续运输的轮渡连接;
d )提供通关设施/服务的边境关卡、轨距变换站、轮渡码头和与铁路连接的集装箱终点站。
第2 条 泛亚铁路网的通过
缔约各方(“各方”谨此通过,本协定附件一所列具有国际重要性的铁路线路将作为各缔约方拟在其国家规划框架内发展具有国际重要性铁路线路的协调计划。
第3 条 泛亚铁路网的发展
应使泛亚铁路网线路符合本协定附件二所载有关技术特性的指导原则。
第4 条 签署和成为缔约方的程序
1 .本协定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日至十一日在大韩民国釜山,嗣后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供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成员国开放性签署。
2 .各国可通过以下方式成为本协定的缔约方:
a )须经批准、接受或核准的签字,随后加以批准、接受或核准;或
b )加入。
3 .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须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正式文书方可生效。
第5 条 生效
1 .本协定应在至少八(8 )个国家的政府根据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同意接受本协定的约束之日后第九十天生效。
2 .对在本协定生效条件满足之日以后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的国家,本协定将在该国交存上述文书之日九十(90 )天后对其生效。
第6 条 泛亚铁路网工作组
1 .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须设立一个泛亚铁路网工作组(“工作组”,以审议本协定的执行情况和任何修订建议。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国均为工作组的成员。
2 .工作组每两年开一次会。任何缔约方也可通知秘书处,要求召开工作组特别会议。秘书处须将该要求通知工作组所有成员,若在秘书处通知之日起四(4 )个月内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缔约方表示同意该要求,则须召集工作组特别会议。
第7 条 修订正文的程序
1 .对本协定的正文可根据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2 .任何缔约方均可提出对本协定的修订建议。
3 .秘书处须在召开拟通过修正案的工作组会议至少四十五(45 )天之前向工作组所有成员分送任何修订建议的案文。
4 .修正案须获得工作组出席并投票的缔约方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秘书处须将业经通过的修正案转交联合国秘书长,并由后者分送所有缔约方接受。
5 .根据本条第四款获得通过的修正案,得在获得三分之二的缔约方的接受后十二(12 ) 个月后生效。除在修正案生效之前就宣布不接受修正案的缔约方之外,修正案对其它所有缔约方生效。任何根据本款宣布不接受业已通过的修正案的缔约方可在此后任何时候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对该修正案的接受书。该修正案得在上述接受书交存之日起十二(12 ) 个月之后对该国生效。
第8 条 修订附件一的程序
1 .对本协定附件一可根据本条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2 .为第8 条的目的,“直接有关缔约方’,为修订主题发生在该国境内的缔约方。
3 .有关改变边境车站的修订案只能由直接有关缔约方与分享该修正案主题相关的边境的邻国协商并获得其书面同意后提出。
4 .任何直接有关缔约方均可就不改变边境车站的问题提出修改。
5 .秘书处须在召开拟通过修正案的工作组会议至少四十五(45 )天之前向工作组所有成员通报任何修订建议的案文。
6 .修正案须获得出席工作组会议并投票的缔约方的多数通过。秘书处须将业经通过的修正案转交联合国秘书长,并由后者分送所有缔约方。
7 .如在通知之日起六(6 )个月内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其反对该项修正的不到缔约方的三分之一,根据本条第六款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被视为接受。
8 .根据本条第七款被接受的修正案得在本条第七款提及的六(6 )个月期满后三(3 )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第9 条 修订附件二的程序
1 .对本协定附件二可根据本条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
2 .任何缔约方均可提出修订建议。
3 .秘书处须在召开拟通过修正案的会议至少四十五(45 )天之前将任何修订建议的案文分送工作组所有成员。
4 .修正案须获得工作组出席并投票的缔约方中的多数通过。秘书处须将业经通过的修正案转交联合国秘书长,并由后者分送所有缔约方。
5 .根据本条第四款通过的修正案,若在自通知之日起六(6 )个月内向联合国秘书长通报反对该修正案的缔约方不到三分之一,该修正案则被视为接受。
6 .根据本条第五款被接受的修正案得在本条第五款提及的六(6 )个月期满后三(3 )个月后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第10 条 保留
除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的情况外,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均不得提出保留。
第11 条 退出
任何缔约方均可向联合国秘书长发出书面通知,宣布退出本协定。退出决定将在秘书长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一(l )年后生效。
第12 条 停止生效
若缔约方的数目在任何连续十二(12 )个月内少于八(8)个,本协定将停止生效。在这种情况下,秘书处应向各缔约方发出通知。若缔约方数目达到八(8 )个,本协定应再次生效。
第13 条 争端的解决
1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方就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存在任何争端,而争端各方无法通过谈判或协商解决,可在争端任何一方的要求下提交给争端各方相互同意选定的一位或多位调解人进行调解。在提出调解要求之后三(3 )个月内,如争端各方未能就一位或多位调解人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则其中任何一缔约方均可要求联合国秘书长指定单一独立的调解人,向其提交争端。
2 .根据本条第一款指定的一位调解人或多位调解人的建议虽然不具有约束性,但应成为争端各方重新审议的基础。
3 .经相互商定,争端各方可事先同意接受关于一位或多位调解人的建议具有约束力。
4 .本条第一、二、三款不得解释为排除争端各方相互同意的解决争端的其它措施。
5 .任何国家在交存其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时,可交存一份保留声明,声明其并不认为自己受本条关于调解的规定的约束。其它缔约方在与交存这一保留声明的任何缔约方相关的调解中不受本条规定的约束。
第14 条 适用的限制
1 .本协定内任何规定不得被理解为阻止缔约方采取它认为对其内部或外部安全所必要的符合《 联合国宪章》 规定并限于紧急事态的行动。
2 .缔约方应尽一切努力发展符合本协定的泛亚铁路网。然而,本协定内任何规定不得被理解为任何缔约方接受允许货运和客运交通通过其领土的义务。
第15条 附件
本协定的附件一和附件二构成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16 条 秘书处
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被指定担任本协定秘书处。
第17 条 保管人
联合国秘书长是本协定指定保管人。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日在大韩民国釜山开放签署,协定正本共一份,用中文、英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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