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医药的“情人之约”

时间: 2017/3/2 0:00:00          

  从医药研发过程中的基础研究到开发研究,再到产品生产以及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专利保护必不可缺。可以说,专利保护贯穿于医药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目前,我国医药行业快速发展,但总体水平仍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需进一步加强等方面。

  放眼国际市场,美国颁布《美国发明法案》距今已有200余年的历史。这期间《美国发明法案》经过持续的变革和调整,能够有效地与各种法案适应和结合,为美国创新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美国医药行业近半个世纪来在技术开发和市场销售上在全球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笔者通过介绍分析美国药企的成功经验,希望对我国医药行业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配套制度建设

  众所周知,大多数医药产品在研发的过程中都会面临夭折的风险。为了保证医药行业的有序发展,在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制度的基础上设置更加完善的激励和补偿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美国以《拜杜法案》和《史蒂文森-怀特勒创新法案》(即《联邦技术转移法案》)为基础,将紧握于高校或机构手中的创新成果流转起来,大大释放了创新能力,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到如今不过几十年的时间,使得美国大多数行业的技术水平居世界领先地位。

  美国对药品行业制定了各种法案,例如弥补由于新药审批所带来的专利时限消耗的《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用于行政审批的《博拉例外》,改进行政程序、诉讼程序和限制竞争的《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良和现代化法案》和《更容易获得可支付药品法》,仿制药上市批准与新药专利期满相链接的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以及针对生物类医药审批的《生物制品价格竞争和创新法案》等。

  通过以上列举的美国医药领域的相关法案不难看出,美国药企的成功与美国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政策法规是密不可分的。也不难看出,以《拜杜法案》和《史蒂文森-怀特勒创新法案》为基础构建的商业文明、创新氛围以及上述知识产权制度与医药行业的配套法案,是帮助美国药企成功的一剂良药。

  我国东北四省区的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医药产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进一步解释了医药行业发展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如知识产权的自主创新是医药企业开拓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和持久推动力。良好的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机制影响和改变着医药行业的竞争格局,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决定着医药企业的生死和行业的命运。

  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水平较低,但从2015年以来,相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举措让我们欢欣鼓舞。“打通成果转化的渠道,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已经成为业界共识。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完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制度,加大对科研人员转化科研成果的激励力度,构建服务支撑体系,这些改革措施的落地,将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迈上一个新台阶。

   发挥长板优势

  以生物制药行业为例,有学者曾指出我国面临的三大机遇。一是基因序列公开,由于人类基因组精确基因序列图谱绘制完成且成为公共资源,使得我国药企与外国药企具备了在同一起点竞争的可能。二是大量国外专利到期,近年来,大量国外药企的专利到期,给我国药企带来了研发生产仿制药的契机。三是合作机会增加,我国药企的制造能力将与国外药企的研发能力有更多“联姻”的机会。

  以上三大机遇也对应了经济学者薛兆丰和王煜全提出的“积木式创新”理论。该理论的一层含义是“新长板”理论,即企业需要和外部公司的最长板合作,包括设计、外包生产、外包渠道、合作营销等,迅速获得一个大企业需要的所有功能。通俗地说,就是拿自己的长处与别人的长处结合起来相互合作。

  此外,随着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带给了所有药企平起平坐的机会。中国工程院院士邬贺铨曾介绍了大数据在预测建模、临床试验设计的统计工具和算法、临床实验数据分析和个性化治疗等药品研发中的广泛应用等。笔者认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完善,能够大大提升相关企业的研发速度和创新能力。全球的任何一家药企,都有机会通过互联网技术在原研药研发的路上走得更快更稳。

  随着我国《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中国医药创新生态系统》研究报告的发布,我们看到了政策环境的改善,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努力同步推进构建商业文明和健全保护制度,中国生物医药产业已具备良好的创新环境。我国医药行业对其配套的知识产权制度渴望良久,希望二者早日达成“情人之约”,共同造就我国医药产业的繁荣发展。(作者:王长春)




(责任编辑:Cai Xiu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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