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关于加快深圳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规定》

时间: 2011/12/30 0:00:00 浏览量:          


    为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转移,增强我市外包服务的国际竞争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就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服务外包是指外国及港澳台公司、其它经济组织等服务发包商基于集中核心业务、节约成本等目的,通过签订服务合同的形式将包括公司IT业务及业务流程在内的研发、运营和维护服务,委托专业的外部服务提供商处理的一种服务贸易方式。

    信息技术外包(ITO)和业务流程外包(BPO)是服务外包的主要形式。其中信息技术外包是指服务发包商以服务合同的形式委托服务提供商为发包企业提供的部分或全部信息技术服务;业务流程外包是指服务发包商将基于信息技术之上的原本属于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或职能部分委托给服务提供商,由后者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管理、运营和维护的服务。

    二、鼓励在我市设立独立的服务外包法人企业,为外国及港澳台公司、其它经济组织提供下列离岸外包业务:

    (一)以系统和应用的设计、开发、运营和维护为主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

    (二)金融、电信、物流、医疗、法律、教育等领域所从事的供应链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数据处理及分析、客户服务等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三、为促进我市服务外包发展,引导和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大做强,成立市发展服务外包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贸工局),负责规划服务外包发展目标,制订发展服务外包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人才培训、拓展外包市场等各项推动服务外包发展的具体工作。

    四、鼓励在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区,在符合条件的金融后台服务园区、物流园区等专业产业园区或服务业聚集区内,各有侧重的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建立具有特色的服务外包示范区,不断扩展服务外包企业的发展空间,吸引跨国公司、境外机构及个人设立服务外包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

    五、可享受本规定鼓励政策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业务稳定增长;

    (二)符合我市服务外包鼓励发展方向;

    (三)企业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70%以上;

    (四)企业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须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五)离岸服务外包收入不低于公司当年总收入的70%。

    六、市政府每年从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服务外包企业进行自身建设、技术研发、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企业资质认证、海外市场拓展、提供房屋补贴,建设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等工作。专项资金的规模不低于商务部每年安排扶持资金的两倍。

    涉及金融、物流和文化领域的服务外包企业,可按照我市扶持金融、物流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有关规定,申请享受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现代物流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资助。

    服务外包企业申请资金资助时,对同一事项可从优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七、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视同服务产品出口。新设立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五年内(已经设立的企业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五年以内)可凭外包合同和相关出口证明对其产品和服务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按已缴营业税的80%给予财政资助。

    八、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经市科技信息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九、市政府根据服务外包发展的需求,制定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计划,培训包括:

    (一)根据服务外包企业需求进行的人才定制培训;

    (二)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从业人才资质培训;

    (三)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知识培训;

    (四)英语、日语等外语实用技能和计算机运用能力培训等。

    对纳入国家批准的培训计划中的各类培训,市政府按照国家对我市人才培训支持资金的相同金额安排配套资金给予资助。人才培训资助的标准是:对大学应届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生从业技能培训给予不超过培训费用85%的资助;对服务外包企业新入职员工岗前业务技能培训给予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资助。资助资金直接补助到培训项目的管理和承办单位。

    十、支持并鼓励有资质的单位在我市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活动,鼓励跨国公司和国内外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引进先进的人才培训理念和模式。

    鼓励深圳大学、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深高等院校、学术机构与跨国公司合作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外包专业复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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